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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约金以什么为参照进行调整0-【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6:45:00 阅读: 来源:流量计厂家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条件和权利,具体的调整标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这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而制定的违约金调整标准,但对于其它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调整同样具有参照价值。再者就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违约金。

总之,在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认定和调整的过程中,应当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本着违约救济的理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进行衡平,通过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使违约金的补偿性、惩罚性及担保属性得以整体发挥作用。在审判实践中,为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额”为上限作为确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在仅是迟延履行情况下,以“合同标的总额的20%”为上限),

同时,由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该上限范围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从而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同自由,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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