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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解读九江民间借贷现状

发布时间:2020-03-04 14:17:22 阅读: 来源:流量计厂家

今年前四月,民间借贷立案数接近去年全年

月息2分至5分为借贷纠纷高发区 多数当事人不知担保债权或财产保全

民间借贷虽简便快捷,但一旦出现问题,当事人的权益便很容易受到损害。

据浔阳区人民法院(包括开发区、九江石化地区)统计,2009年该院民间借贷收案数为106件,2010年为133件,2011年为176件,2012年为219件,2013年为265件。而2014年仅仅过去四个月,民间借贷的立案数就已接近去年一年的总和。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亲朋好友的关系;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而借款;民间借贷证券化,出现格式化借条;融资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这是近年来我市民间借贷案件的四大特征。其中第一条长期存在,后三条是近五年新出现的。另有数据显示,我市民间借贷案的平均标的额由五年前的14.6万元增加到了现在的23.4万元。

诚信缺失、风险意识差、银行贷款门槛太高、监管机制不完善谈到民间借贷案之所以高发而标的额持续增长,浔阳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熊辉认为,这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A亲朋好友甚至恋人间借钱经常要不回来

今年76岁高龄的李爷爷是都昌县的一位名人,写得一手好字,有着可观收入的他在退休后一直有些闲钱。2008年,李爷爷多年的好友、一名市直政府部门的退休职工江某提出要找李爷爷借款10万元。江某称,他退休后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任职,现在这家公司在东北的一个楼盘迟迟未开盘,导致资金短缺,所以要找人融资。碍于朋友情面,也被三分高息诱惑,李爷爷决定掏出10万元试水。结果,这笔钱借出去之后,就再也没有拿回来。

本案中,因为李爷爷和江某之间签订了欠条,所以法院并没有查证房地产公司融资一事,而直接判决江某还钱。如果给李爷爷打借条的是公司,案情则会复杂得多。

法官介绍,像这样亲朋好友之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一方借钱的,仍然占到我市民间借贷案的大多数,其中有一部分会以公司入股名义借钱,而忽略到借条等手续。法官建议,如果你是借给公司钱,一定要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状况,甚至要了解公司法人的家庭婚姻状况,以免让自己的钱财落入陷阱。去年,我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法人以高息为诱饵找多人借钱,很多市民认为房地产公司资金雄厚,轻易地就把钱借出去,结果到目前为止,仅法院立案的关于该房地产公司的借贷案就有100余件。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

亲朋好友间借钱的理由五花八门,除了做生意周转以外,另一大典型就是曾经的情侣之间借钱。今年26岁的黄姑娘,是一位收入不菲的银行白领。2009年,正在热恋中的她借了3万元给男友做生意。后来两人感情生变,黄姑娘想要回自己的钱遭到拒绝。起诉至法院后,因为没有借条,又鉴于他们曾是情侣,法庭很难认定他们之间是借贷还是赠与关系。如果是赠与,则不存在一方需要还钱的问题。法官介绍,像黄姑娘这样恋爱之中不打借条而借钱,后发生纠纷要不回来钱的情况很普遍。

B职业放贷人很有市场

今年22岁的小陈在我市一家宾馆上班,有一次跟朋友打牌输了不少钱,一时间资金周转不过来,就想到了找人借钱。因为平时交友的圈子窄,家里的经济状况也不好,小陈借不来钱。这时,一位朋友向他介绍了一个有钱人杨某,对方答应借钱给他。

小陈与杨某初次见面,杨某就带着打印好的格式合同、现金收条来了。这份格式合同上,写着借款人、收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完全是参照银行的贷款合同所拟定的,只留下了借款人一栏待小陈签字;现金收条上则在划横处留白,后面写着今收到杨XX现金4万元,月利率4分小陈同样只需要在划横处签名即可。

据法官介绍,今年到目前为止,法院立案审查的以杨某为原告的案件就有两起。像杨某这样以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和现金收条而借钱的,是我市近年来新出现的民间借贷案件类型。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素不相识;借款利率很高,在4分至6分之间;出借人会准备好格式化借条,借款人只需签字;一般会要求借款人的亲朋好友予以担保,这是民间借贷证券化的典型特征。法官分析道,杨某极有可能是一位职业放贷人。

资料显示,杨某今年27岁,安徽人。据法官分析,杨某敢于把钱借给一个陌生人,说明他肯定有成功的先例,本身他就是带着赚钱的目的,而闹上法庭的只是其中较少的不成功的一部分。对于借款人来说,找职业放贷人借钱,虽然利息偏高,但能很快获得资金,避免了亲戚朋友间的情面,也因为借条以及合同的格式化而省略了许多繁琐手续,可谓方便快捷。

C民间借贷中介只赚不赔

除了职业放贷人,在近年来浔城出现的新型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中介机构介入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是另一大典型特征。家住开发区的王先生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又因为借款数额大,一时找不到合适出借人,就通过朋友联系上了一家融资公司,该公司帮他联系了一位出借人沈某。

在本案中,融资公司只是充当了一个中介作用,借条是王先生和沈某之间签订的,利息也由双方约定,但是融资公司作为中介,从中收取了10%的介绍费。这笔钱在沈某把钱打入王先生的账户时就已被抽走。今年初,沈某要不回来自己的钱,同时发现王先生当时抵押给他的一套房子已被拆迁,遂将王先生和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庭认定,本案只能由王先生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这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特点:中介机构介绍出借人,从中抽成;借款合同中,中介方会签字盖章,但并不实际参与双方的借贷关系;借条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己签订;每当出借人的债权出现风险时,只能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据法院统计,从去年到今年目前为止,由中介方介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三起,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中介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法官介绍,在这类案件中,中介方一般会许诺口头担保,但并不实际签订担保合同,对他们来说,是零成本只赚不赔的生意。

与一般的担保公司或贷款公司相比,找这类中介公司借钱,同样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中介公司一般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找到合适的出借人,对生意人来说,这大大省略了到银行贷款的繁琐手续和时间。

那么,这类中介公司是否合法?法官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无论是职业放贷人还是民间借贷机构,都是经济流动过程中因为银行贷款受限而由市场催生的,但是它们都需要规范化的经营和监管。

(记者 赵岑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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