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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PE备案暂停半年亟待监管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20-02-03 00:58:33 阅读: 来源:流量计厂家

“PE在发改委备案登记已经暂停了好几个月了。”11月16日,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马瑞向本报记者透露。

司马瑞续称,目前,一些希望得到社保基金投资的市场化PE机构由于无法在发改委备案,因而暂时与社保基金的投资无缘。

公开信息显示,社保基金在2008年4月获得国务院批准可投资PE。对于PE而言,在发改委备案是获得社保出资的前提。

今年6月,发改委相关人士对媒体透露,将改变目前的PE备案制,不再备案空头基金。彼时,发改委人士表示,这么做是为了避免作为政府机构的发改委被动成为备案机构募集资金的“信用担保”或者“信用增级”机构。

“据我所知,应该是从6月份开始,发改委就停止接受PE备案了。”某PE合伙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对此,11月16日,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简短地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现在谈这个问题很敏感,不方便评论。不过到目前为止,在发改委备案的PE确实只有此前获批的22家。”刘健钧对此表示不置可否。

发改委网站信息显示,2008年6月、2009年4月、2009年11月三批共计22家PE在发改委备案。而进入2010年以来,再无新的PE管理机构在发改委备案。

“PE到底由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相关部门还在进行博弈,这导致讨论了许久的监管规章迟迟没有出台,发改委的备案制度也自然无法稳定下来。”上述PE合伙人表示。

备案困境

今年8月,戴相龙向媒体透露,全国社保基金已经投资了6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另有2家已经进入尽职调查阶段。同时,社保基金第二次“选秀”也低调开展,且集中在已经投过的PE中。其中,于2008年6月第一批在发改委成功备案且分别获得社保基金20亿元投资的弘毅投资、鼎晖投资两家国内顶级市场化PE,已经陆续亮相社保基金的二次选秀秀场。

与两次受到社保基金青睐的弘毅、鼎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前在发改委备案成功的22家PE管理公司中,有16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募集基金在发改委备案,也就是说,这16家PE到目前为止还是“空头基金”。

“空头的原因主要可能在于还没有获得社保基金的投资。”有PE人士介绍,此前,对于PE管理公司而言,在发改委备案,意味着取得了向社保基金融资的资质。不过,这只是第一步,“由于很多备案基金处于出创期,缺乏业绩记录,因此还达不到社保基金投资的硬性标准。”

此外,据相关规定,社保基金向PE投资,要求在一家PE的投资不能超过其募资总额的20%,“这意味着社保基金如果给你投20亿,你还得从其他机构融到80亿,很多PE根本落实不了其他的投资。”上述PE人士介绍。

即便如此,包括16家“空头基金”在内的前述22家已经备案的PE还是为数不多的“幸运儿”。

22家PE已经备案无异于获得发改委的“背书”,在接下来的募集资金方面就有了“先天”的优势。而在相关监管规章正式出台之前,再有PE想以“空头”形式获得发改委的背书,似无可能。

司马瑞律师介绍,PE在发改委备案已经暂停了几个月,一众想要获得社保基金投资的新基金无一例外全部碰壁。

由此出现了一个吊诡的现象,一方面,PE想要通过在发改委备案,从而获得社保基金的投资,继而凭借发改委和社保基金的“背书”来招揽其他机构投资者,更方便快捷地募到巨资;而另一方面,现在没有募集到资金的“空头”PE无法在发改委备案,获得社保资金的投资以及吸引其他机构投资者也就无从谈起。

根据发改委拟推出的《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来看,发改委的新思路是“事后备案”——不再给PE“背书”,PE在完成募资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到发改委备案。

如此一来,对于前述22家已备案PE,尤其是其中16家“空头”PE,其幸运经历或许“后无来者”。

新规出台在望

暂停“空头基金”的备案,已经有《试点办法》未出先行的苗头。

按照此前由发改委拟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先给管理公司实行有条件备案以后,才允许管理公司募集基金,基金募集成功再予以备案。

这也是此前22家PE备案的模式,这种方式使得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起到了“背书”的作用。

市场传言,发改委最初拟定的上述暂行办法由于未能与证监会取得共识,久拖未决。

在折衷一番后拟推出的《试点办法》中,发改委不再为PE“背书”,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募资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到发改委备案。这或许正是目前暂停“空头”基金备案的背景。

此外,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对于规模5亿元以上企业有“强制”意味——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拒不备案的,应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而此前的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国有机构出资的PE,民企出资的PE并非要进行备案。

毫无疑问,相较于之前拟推出的暂行办法,新近拟推出的试点办法,其监管倾向更为严厉。

尽管如此,对于PE监管一事,各方还是持欢迎态度。

“从已经表现出来的迹象来看,发改委的监管思路还是比较市场化的,算是比较轻的适度监管。”司马瑞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的PE行业发展较快,迫切需要监管来规范发展,“尤其体现在PE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形式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合伙制的,有公司制的,有信托制的,投资者无从比较各种形式的优劣。”

“已经等了太久,这次的试点办法可由发改委单独发布。”司马瑞表示,规范制度的出台,对于PE行业的发展无疑将是有利的。

可喜的是,对于与发改委的分歧传言,证监会方面也有最新的回应。11月14日,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在“2010全球PE北京论坛”上表示,目前证监会研究中心和发改委在对PE的监管方面已经逐渐达成一些共识,其中包括对行业监管诸多方面的基本原则。

祁斌介绍,共识原则有四:一是应该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发达国家一些已有的操作经验,把握平衡,尽量想办法规范行业,避免风险的发生;二是宜粗不宜细,暂时想不清楚的问题不要去规定,先解决已经想清楚的问题;三是赋予PE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应该对等,不管是注册制还是审批制,在对机构进行牌照管理、赋予它公信力的同时必须要有对违规的监督和惩罚手段;四是要加强PE机构对监管机构和其客户的信息披露。

伊藤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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