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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通出行是大势所趋

发布时间:2020-06-29 18:46:01 阅读: 来源:流量计厂家

在移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出现了一种以平台化和共享经济为特征的交通新业态,尤其是进入2014年以来,随着互联网专车的快速发展,这种新兴业态与传统出租车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应正确看待和妥善处理二者的冲突,规范和鼓励新兴业态有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共享模式带来新机遇“汽车共享”对优化利用社会闲置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重要作用,在国内外都引起关注和研究。其积极作用包括

第一是补充交通运力,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未来城市的交通出行结构需要根据城市经济水平、产业结构、功能布局规划、交通出行供需现状等特征进行配置,并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实现社会汽车资源的共享,实现城市交通结构的优化。

第二是减少私家车拥有量,节约社会资源。一项研究表明,每一辆共享汽车在欧洲可以减少4 到 10 辆私家车,在北美可以减少 6 到 23 辆私家车,在澳洲可以减少6到10辆私家车。据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2014年移动出行白皮书》调查显示,随着专车移动出行服务的快速发展,我国2015年可以减少1000万辆私家车上路行驶,预计城市日平均拥堵时间比2014年下降28.1%。

第三是降低碳排放量,保护自然环境。欧洲的研究表明,汽车共享服务可以大幅减少汽车行驶里程数。在欧洲每个汽车共享用户大约会减少28%到45%的汽车行驶里程数,而北美汽车共享用户平均会减少44%的汽车行驶里程数。汽车空载率每降低10%,能够减少约364万吨碳排放量,相当于3亿棵树的全年生态补偿量。

第四是全新的商业模式,助推大众创业。共享经济颠覆了企业所有与个人消费的产业模式,使每个人都可以同时成为消费者和生产者,而后者提供了产生收入的潜力。在2015年1月对滴滴专车司机的一个抽样调查中,专车服务的出现创造了12.1%的全新就业机会(专车司机中有12.1%的人此前是没有工作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司机的生存环境。根据滴滴的后台大数据统计,目前滴滴专车司机月收入超过3000以上的有10万人,可以认为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滴滴专车这个新业态创造了10万个就业岗位,很好了实现了大众创业。

第五是发挥技术优势,提供管理全新手段。多年来“黑车”屡禁不止,成为城市交通出行的诟病。而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及信息技术,可以对车辆和司机进行科学管理,能较好的防范风险和保证服务质量。以滴滴专车为例,首先对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有严格标准和要求;在车况、行驶里程、保险方面也有严格限制;对驾驶员驾龄、业务技能、专业素质等方面也有统一标准和要求,为安全运营提供了必要条件。

新旧模式冲突不断

国家现行立法已经落后于技术变革而形成的新业态。目前各地用现有的出租车管理办法、客运管理办法来监管专车这种互联网经济新业态,势必产生矛盾和冲突。互联网技术所支持的“合作交通”和“共享交通”的大趋势,动摇了长期以来区分营业车辆和非营业车辆的法律基础。这就产生了新的矛盾:即国家立法当初不存在互联网交通新业态,也就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目前的互联网交通业态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家法律已经落后于现实经济和商业形态的发展。

互联网交通争议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博弈、矛盾和冲突。交通部门认为,传统出租车行业是存在许多问题,但之前承担过社会责任,与互联网专车为代表的新兴业态融合要有个平稳的过渡。这一点完全可以理解,但也折射出各方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一是消费者是互联网交通的直接受益方,消费者享受到了更便捷且高质量的出行服务,解决了长期以来打车难和被迫打“黑车”的问题;

二是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一定影响,主要是互联网专车的出现导致出租车载客量出现一定下降,这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

三是出租车公司的利益受到一定影响,出租车载客量的下降必然会导致出租车公司受益的下降,这也是竞争的自然结果;

四是出租车牌照的拥有方利益受损最大,这些牌照拥有方既有公司也有个人,他们把牌照出售或授权出租公司使用,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属于最大的既得利益者;

五是汽车共享模式的推出会使一些不会使用手机终端的乘客更难享受出租车服务。对出租车行业来说,维持现状是不可持续的。

鼓励和规范新兴业态

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背景下,新型的互联网交通出行模式是大势所趋。

第一,给予互联网专车以合法地位,推动“互联网+交通”等新兴业态发展。互联网专车是“互联网+交通”所产生的新业态。新事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应通过更新的手段进行管理,创新的萌芽不应被陈旧的法规所扼杀。

第二,制定“互联网专车”运营规范及服务标准。目前所遇到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对市场行为进行管理而解决的。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分别是:对经营性资质施行前置审批、对网络平台服务器规范使用以强化用户隐私保护、制定服务细则保障专车行驶安全、要求经营主体承担报税义务和制定专车司机服务标准。

第三,妥善协调好各方利益的平衡,引导出租车行业优化结构、转型升级。对于利益受损的出租车司机和出租公司,应当采取增量改革的办法,让互联网专车和出租车共同做大市场蛋糕,使出租车司机和出租公司享受到市场扩大后的成果。互联网专车为代表的互联网交通新业态利用互联网化的增值服务,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的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向“出行基础服务+增值服务”的互联网+新业态方向发展。

第四,规范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环境。互联网专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设置公平的市场准入标准、及时处理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等手段,保证境内境外企业统一的经营标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五,继续鼓励互联网拼车和P2P租车,同时规范其健康发展。国家在今后出台的政策中应当继续鼓励互联网拼车的发展,同时规范其健康发展,防止出现以拼车名义和个人租车从事营利性经营,加强对拼车平台和P2P租车平台的监管,保障拼车双方和租车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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